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芦山地震心理危机干预“二次伤害”的法律控制——以张支蓉叠加性损害的心理援助义务法律化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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芦山地震中张支蓉“失房”又“失子”,心理创伤叠加性加重.心理救援缺乏衔接性导致救援无效,让张支蓉产生排斥和拒绝行为;张支蓉周围人对“失子”责任的不当言论与评论,让她最终自杀,酿成芦山地震的“张支蓉悲剧”.这个悲剧提出的问题是:心理救援方案分类、灾民拒绝心理救援的对策、灾后PTSD和抑郁症控制义务、地震灾害后心理危机干预的方法性与衔接性、地震灾害产生“二次伤害”的必然性与可控制性、地震灾害后心理救援的长期化与法律化,以及心理救援“一案三制”破解“失房心障”,制定《心理救援条例》,明确心理救援“二次伤害”法律义务和责任.

芦山地震、心理危机、“二次伤害”、干预义务、援助条例

D92(中国法律)

四川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研究项目项目编号:skzx2013-dz17:震后受灾人群心理抚慰与治疗——以心理救援条例制定为视角.

2014-12-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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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036/D

20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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