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地居民受益权与生态安全义务的确立
自然资源作为物权客体之一,其特殊性导致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或生态保护过程中,资源地居民利益的保障困难重重.论文以分析资源地、资源地居民受益权的来源、确立前提,以及生态安全义务确立的基础性,为资源地居民受益权与生态安全义务的资源利益实现,提供了一种思维路径.资源地居民在天然林禁伐政策、西部大开发和国家生态安全战略中,被赋予包括生态安全义务在内的一系列限制性义务,这在灾害法学上是欠缺可持续性的.
自然资源、资源地居民、受益权、生态安全、灾害法学
D669(阶级结构与社会结构)
四川省十二五规划2013年度项目《生态安全义务履行与人的致灾性法律控制研究》SC13B041初期基础成果
2014-04-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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