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机关“情况说明”的证据属性研究
刑事司法实践中,侦查机关使用“情况说明”的现象广泛存在,对“情况说明”证据属性、法律适用、规范要求、调取收集手续等认知却不统一,同时,“情况说明”的内容随意、适用不规范、采纳主观都可能直接影响司法的公正.因此,有必要以新刑事诉讼法施行为契机,厘清证据辅助型、瑕疵证据补正、直接作为证据使用和不能作为证据适用的“情况说明”,确定证据属性,明晰规范路径,使证据规则更加完整统一,法律适用更加规范有序.
情况说明、证据属性、规范方式
D035.32(国家理论)
作者主持的2013年最高人民检察院课题“侦查机关‘情况说明’的证据属性研究”的阶段性成果,课题编号GJ2013C14
2013-12-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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