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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格权与人格利益的立法保护模式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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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是个体作为社会人存在的前提基础,“人格权”则是一种只有在社会人际交往中才能体现出相应价值的自然权利.近现代,在自然法认为的人格权永恒存在的基础理念上,实定法进行保护的思路已然被现今民法典所认可.是否将人格权法独立成编,选择何种保护模式.如何确定“人格”保护的范畴等等法学理论问题均是学者争议的话题.以人格权为基础的立法保护模式,以“侵害行为-利益受损-法律赋权-得到救济”的立法思路在现实法治实践中是存在其局限性和滞后性的.笔者将“人格利益”作为立法保护的范畴和人格权的权源,认为任何一种被社会认同且具有正当性的人格利益无论其在当下是否具有社会价值,或是经济价值,经法律提炼、认可、并以一定形式确认下来的后才能表述为法典或判例中的“人格权”,试图探讨出人格利益权源式立法新思路.

人格权、人格利益、立法模式

D92(中国法律)

2013-12-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152-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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