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在集体协商中职能定位的法律分析
政府作为劳动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集体协商成为其履行法律赋予责任、维护劳动者权益的一种途径,大力推行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是我国“十二五”规划的重要环节.对于政府而言,以集体合同为核心的劳动关系市场调整机制难以形成,必然导致政府成为劳动关系体制中保障劳动者权益的首要责任主体.而政府对劳动关系调整的手段主要是行政性的,往往是通过立法和执法过程实现的,这就又迫使政府不断加大立法干预强度.
政府、集体协商、职能、法律分析
C93(管理学)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2013年院级科研项目一般项目《我国政府在集体劳动争议处理中法律责任问题研究》,项目13yy023,的阶段性成果.项目主持人:李文沛
2013-12-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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