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自律组织“正当程序”适用研究
“正当程序”规范和约束的是政府行为.证券自律组织享有广泛的自律监管权力,其行为是否应视为政府行为进而适用正当程序存在较大争议.政府行为理论是界定证券自律组织行为属性的基本法理依据,目前存在紧密关联理论、公共行为理论、共同参与理论三种标准.尽管自Solomon案后,未有判例将证券自律组织的行为归结为政府行为,但司法判例只是豁免了宪法意义上的正当程序要求,自律组织行使自律监管权力时仍需遵守基本的公正程序要求.我国证券自律组织也应遵循程序公正的基本要求并完善相关程序规则.
证券自律组织、正当程序、程序公正
F830.91(金融、银行)
2010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证券自律组织民事责任豁免研究”10YJC820063,主持人:李志君;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项目“证券自律组织自律监管权力制约研究”ZJ12RWYB016,主持人:李志君
2013-10-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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