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员民事责任及其豁免之学理探析
仲裁员应否向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和应否享有民事责任豁免取决于对商事仲裁性质的认识.商事仲裁的契约性和司法性之双重性质决定了仲裁员与当事人间的关系既具有契约性又具有司法性,仲裁员兼具服务提供者和"法官"之双重身份,仲裁员在仲裁活动中的有些行为是履行其契约义务的行为而有些则是行使司法裁判职能的行为.对于违反契约义务的行为,无论其是否有过错,仲裁员都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而对于司法裁判行为,仲裁员则应当享有民事责任豁免,除非其是故意为之.
仲裁员、契约行为、司法行为、民事责任、豁免
D923(中国法律)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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