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交易行为中的弱式平等与契约自由的法律矫正
传统民法契约自由之适用以主体间的平等性、互换性为基础,契约正义常相伴而生.但我国商品房交易行为中,开发商与普通买房人经济地位、缔约能力之巨大差异已经消弭传统民法平等性假设适用之基础,从而阻隔契约自由自动达致契约正义之路径.商品房交易行为主体间弱式意义上的平等要求我们重新界定该交易行为契约自由之边界,进而以法律之力匡扶商品房交易行为过于倾斜之天平.
商品房交易行为、弱式平等、契约自由、法律矫正
D92(中国法律)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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