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权力机关怠于履行其监督义务的思考
监督权並非只是一般意义上"作出监督行为",而应是既包括实施行为的外在形式,又包括在行为中履行相应义务的内容並达到一定的标准.为此,本文提出应当用"怠于履行监督义务"取代"监督不作为"概念.分析了人大怠于履行监督义务的四种表现形式,並从观念创新和制度创新的角度,提出了三个方面的对策.
人大制度、监督义务、监督制度创新
DF84(司法制度)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页
144-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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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制度、监督义务、监督制度创新
DF84(司法制度)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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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146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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