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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物权的静态公示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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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的特性决定着物权必须进行公示.传统意义上,选择公示方法是以动产和不动产为依据,侧重于物权变动之公示.文章试图以权利推定为逻辑起点,论述物权静态的公示方法,即占有和登记薄,重新建构物权公示的方法体系;阐述占有和登记薄公示物权的公信力规则及其这两项规则的运用:还论及物权证明对物权公示之公信效力的限制和否定以及真正物权人的权利救济.

物权公示、占有、登记薄、公信力、物权证明

DF521(民法)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98-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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