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1-9115.2022.06.016
人工智能体作为有限道德代理者的道德责任
人工智能体在"人—机"社会系统中的角色与人类社会的律师、股票经纪人、演艺经纪人等类似,扮演着代理者的角色.它不具有初级利益,仅具有次级利益,是有限道德代理者.按照角色责任理论,人工智能体作为有限道德代理者须承担一定的代理责任,但从道德实践来看,它并未如人类代理者一般被问责和追责.这种"问责"与"担责"被分开的有限道德责任是他者维度的道德责任,包含两大内涵:对他者(人类)负责;被他者(人类)所期望和赋值."为他者"或者说"为人类",是人工智能体道德责任产生的基础.在他者意义上,人工智能体的道德责任被设计、被赋予,也被确立,其实质是一种"趋善避恶"的预期性道德责任,具有强烈的他律性特征.
人工智能体、道德角色、道德能动者、道德代理者、道德责任
D922.16;B82;K712.4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湖南省社会科学成果评审委员会重大课题
2023-01-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9页
124-1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