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该赋予家庭对遗留胚胎的处置权——儒家生命伦理学的视角
江苏宜兴“双独”夫妻身亡,通过试管婴儿遗留四枚冷冻胚胎应该如何处置引发争议.人的生育权应该是一种自然权利、人权和人格权,胚胎应该具有“准人格”道德地位.“宜兴案例”的判决启示我们,应该从生命伦理学的视角,反思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儒家家庭主义价值决定着生育主体具有家庭性.因此,应该赋予家庭处置遗留胚胎的权利.
遗留胚胎、自然权利、人权和人格权、“准人格”、儒家家庭主义、处置权
B82-3.1(伦理学(道德哲学))
山东大学自主创新基金重点项目“脱离人体的器官和组织的社会伦理法律问题研究”IFW12114.
2015-01-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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