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贝马斯与霍耐特团结观之辨析
哈贝马斯认为,团结指的是主体之间在交往共同体中互相尊重,彼此负责并包容他者的关系,它以正义为基础并以普遍语用学和主体间性为前提;霍耐特认为,团结是个体对共同体做出的贡献和成就得到认可和重视,而对共同体产生的休戚与共的忠诚感,它是主体间性基础上的承认的第三种模式.通过对二者团结观的比较分析,笔者认为与哈贝马斯语言理论相比,霍耐特承认理论更具现实性和可行性,实现了社会批判理论的范式转换.
哈贝马斯、霍耐特、团结、语言理论、承认理论
B82-09(伦理学(道德哲学))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大项目”价值的存在论研究”研究成果05JJD720003
2009-08-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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