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1-2854.2008.02.031
谈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的构建
@@ 一、建立预告登记制度的必要性.
在不动产交易中,债权契约的完成和不动产的登记之间常因各种原因而存在一定的时间差.在此期间可能发生一物二卖、一物之上设两个房权请求人等侵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形,例如甲先与乙订立不动产买卖契约,如甲收受价金或定金后,甲再卖予丙,并与丙办理移转登记.
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债权人利益、债权契约、一物二卖、买卖契约、时间差、侵害、交易、定金
D9(法律)
2008-06-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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