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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1-2854.2006.04.031

返还拾得物获酬合理性的历史考析

引用
@@ 现实生活中,遗失物品的现象经常出现.有人遗失也会有人拾得,如何处理遗失人与拾得人之间的关系呢?有人认为,拾得人应将其拾得物无偿返还,因为我们中华民族自古就有"拾金不昧"的美德,也有人认为,原物返还的同时,拾得人应当获得相应的报酬.我国现行<民法通则>第79条第2款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可见,现行民法对于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持否定的态度.那么,拾金不昧、无偿归还,是不是一种传统美德呢?我们回顾一下不同时期对于遗失物的不同规定.

返还拾得物、合理性、拾得人、遗失物、报酬请求权、中华民族、原物返还、饲养动物、民法通则、传统美德、遗失人、漂流物、物品、态度、费用、当归、处理

F2(经济计划与管理)

2006-05-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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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1-2854

37-1309/C

20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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