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与担保权及其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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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1-2854.2005.08.035

让与担保权及其性质

引用
@@ 一日前,一起案件引起了笔者及笔者同仁的兴趣,大家各抒己见.在此,笔者首先将案情简要介绍给诸位:A公司因进口一批货物付款所需,向B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B银行开证后,因A公司未能备足付汇款项,致使B银行为其作临时性垫款.A、B双方因此确定了信用证项下垫款协议.该协议中有一”货权及货权的转移”条款,约定,”在A公司未能还清B银行垫款本息之前,A公司同意把进口货物的货权交由B银行所有;只有在A公司足额付清全部垫款后才取得货权……”.

银行、垫款、信用证、协议、进口货物、临时性、转移、行为、兴趣、同仁、条款、款项、付款、案情、案件

D9(法律)

2005-10-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页

4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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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1-2854

37-1309/C

20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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