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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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1-2854.2005.04.032

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

引用
@@ 一、让与人须为无转移动产所有权之权利的动产占有人. 这是善意取得的先决条件.若转让人为有处分权人,则其转让为有权行为,不欠缺法律依据,自然无法适用善意取得.转让人为无处分权人,包括两种情形:一种情形是转让人本来就无处分财产的权利.例如转让人仅是财产的承租人、借用人、受寄人等;另一种情形是转让人本有处分权,但嗣后因各种原因又丧失了处分权.例如转让人以受让财产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为目的受让财产后,其与对方当事人的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被撤销的.

善意取得制度、转让人、无处分权人、处分财产、动产所有权、其他权利、行为、受让、法律依据、让与人、当事人、承租人、转移、借用、撤销、产后

DF5;D92

2005-05-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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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1-2854

37-1309/C

20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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