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1-2854.2004.07.029
论公民道德的二重品性
@@ 公民道德建设过程中,不仅要使人们对规范本身是什么清楚明了,而且,也必须关注他们需要什么样的道德.这是因为行为的认知问题("知道做什么"的问题)和行为的发生问题("需要什么"的问题)是探索实践规范性问题的基本前提.进而言之,对道德内涵品性的科学解读不仅有助于理解和把握公民道德的精神实质,更关系到公民道德建设的健康发展.综观古今中外人类伦理思想史,对道德品性的确认不外乎有两种倾向,一是指向主体(个体)维度,将道德主要理解为一种个体的道德责任或者说一种责任,即美德或个体美德.这是一种强调以个人内在德性的完满为基本道德价值尺度或评价标准的道德观念体系.它追求人格的完善以及道德目的的圆满实现,强调道德主体的自我约束和自我完善 ;另一是指向社会维度,它强调的是社会的和谐与秩序,即正义或社会正义,它是一种社会伦理体系,它不以或主要不以个体的道德为首要目标,而是侧重对社会关系、社会结构的反思、评价与规矩.
公民道德建设、个体、理解和把握、规范性问题、社会正义、责任、行为、探索实践、首要目标、社会结构、社会关系、认知问题、评价标准、品性、内在德性、美德、伦理体系、科学解读、精神实质、建设过程
D6(中国政治)
2004-09-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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