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9632/j.cnki.11-3953/a.2020.05.002
马克思主义人权观中“人”的法理
“人”作为人权的主体是人权的基础.在西方“天赋人权”已经显示出理论和实践缺陷的当下,挖掘马克思主义人权观中“人”的法理对发展人权理论具有重要意义.马克思主义人权观以“现实的个人”作为人权的逻辑起点,运用历史唯物主义法学的方法论,揭示出人权之“人”是个体的存在、社会中的存在和历史的存在.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对资本主义人权的批判,揭示出人的政治解放限制了人的普遍权利,而人类解放才能真正实现人的普遍权利.马克思主义“每个人自由全面发展”的命题揭示了人权的根本目的,实现了人权主体、内容和价值的普遍性.
马克思主义、人权、人、法理
A8(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学习和研究)
本文为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专项资助课题《主体性哲学视阈下的法治文化研究》项目编号:2020JD003、北京高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研究系统创新中心北京外国语大学
2020-07-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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