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1747.2017.11.014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刑事规制路径及其优化
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进行修订,2017年《网络安全法》和最高院相关司法解释开始施行,及时回应加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现实需求,体现出“又严又厉”的刑事政策.然而,在刑法上将“出售”与“提供”行为并列且同刑同罚的做法值得商榷,将“非法获取”和“出售、提供”行为整合为同一罪名的科学性稍显不足.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司法适用应从法益保护出发,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内涵外延、“其他方法”的行为方式、“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等予以确定,针对区分个人信息的不同类型,予以明晰化、定性化和具体化.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出售、提供、非法获取、情节严重
DF6(刑法)
2017-12-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5页
55-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