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1747.2015.01.004
论问责追责
遍览古今中西列国,莫不以问责追责为治国之利器.然则,器虽利,若不得其要,则或无用,或添乱,甚而祸国殃民.问责追责之要,本质上就是人们所形成的关于问责追责的理性.因此,只有实现问责追责的理性化,才能用好问责追责这件利器.正因为如此,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不仅十分重视责任追究制度的构建,而且十余次对这项制度的构建和运用提出要求.反观现实,当前既存在有责不究的问题,也存在过度追责问责,还存在一些致命的误区和偏见,亟待我们深入研究责任追究的建构规律,构建理性的问责追责制度.
笔者以为,理性的问责追责有以下十个要点:
问责、追责、理性问责、理性追责
D926.1(中国法律)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加快建设法治中国研究》13&ZD032;国家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的研究成果
2015-02-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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