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6547.2020.12.009
社会本位视角下 过滤视频广告行为的竞争法规制
对于过滤视频广告行为引起的竞争纠纷,由于立法的不明确性与滞后性,实践中存在着套用传统民事侵权模式和道德评价泛化等问题,部分学者提出了利益平衡的方法,主张"多益平衡""消费者利益独立",诚然,法律的目的在于确认和保护利益,平衡利益也是立法的题中应有之义.经济法是社会本位法,不同于通过确立、保护私权以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的民事法律,恰恰相反,经济法是通过正当手段限制私权进而维护、实现社会公共利益.因此,竞争法评价过滤视频广告行为,需要立足于经济法的社会本位,通过完善竞争法立法,合理审查竞争行为的正当性,客观地评价竞争效果,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与市场经济秩序.
过滤视频广告行为、广告屏蔽行为、社会本位、竞争法规制
D922.29(中国法律)
2021-01-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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