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买卖合同中买受人检验期间及通知期间概念之厘清
长期以来,理论界与实务界围绕现行法律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检验期间和通知期间的概念界定莫衷一是,相关规则与实践做法存在冲突.出于对买卖双方利益平衡的考量,检验期间和通知期间必须从概念内涵与外延上被完全地剥离和界清.严格按照《合同法》 第158条的立法表述来确定通知期间的种类.出台司法解释对《合同法》 第158条第1款进行扩张解释,并区别对待通知期间和买受人瑕疵权利请求权行使期间,解决约定检验期将与通知期间重叠的问题,避免在实务中产生错误的适用指导.同时,有必要明确买卖双方同时约定检验期间和质量保证期时的效力顺序及法律后果.
检验期间、通知期间、法律概念、界定标准、界定方法
D92(中国法律)
2019-06-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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