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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3-6547.2014.04.028

论知识产权法的体系化

引用
体系化是科学的重要特征。法学作为一门科学,必须进行体系化。法律制度的体系化有逻辑建构法、利益建构法和价值建构法三种方法,而构建“内部体系”的利益建构法和价值建构法对知识产权法的体系化更为重要。在体系化过程中,以知识产权的类型化为基础,通过确定知识产权类型的“意义”,并把知识产权分为关于“美”的知识产权、关于“用”的知识产权和关于“区别”的知识产权,可以初步建构知识产权法的“内部体系”。

知识产权、体系化、类型化、意义

D9(法律)

2014-05-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94-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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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3-6547

21-1082/C

20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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