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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3-6547.2011.04.018

试论我国房地产市场秩序的法律规制与重构——以三类失灵现象为背景

引用
当前我国房地产行业发展的纠结状况主要起源于"定价机制失灵"、"监管失灵"以及"法律失灵"."国进民退"的提法缺乏经济科学性,不应成为房地产开发商牟取暴利的遮羞布.有效规制和建构我国房地产市场新秩序,根子在于完善法律应对策略,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在宪法层面明确保护公民的居住权,使居住权不再定位为纯粹的私权,应将居住权"社会化"或"公益化",加强对公民居住权的保护力度;完善现有<土地法>、<房地产管理法>及相关税法,增加法律对当前房地产业发展态势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健全房地产法律体系,制定专门的<房地产监管法>或包括其内容的<产业政策法>.未来应加强我国房地产市场法治秩序的建立.

法律失灵、居住权社会化或公益化、房地产法治秩序

D9(法律)

2011-08-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5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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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3-6547

21-1082/C

2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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