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6547.2009.06.038
论反垄断接受承诺程序之适用范围限制——兼论我国 《反垄断法》第45条之适用
为提高执法效率,许多国家或地区在反垄断执法中纷纷采取接受承诺制度,即如果相对人作出承诺以消除不法垄断不利后果,反垄断执法机关可以接受承诺,并不再展开后续执法程序,我国<反垄断法>第45条也作了类似规定.但这一执法程序应有适用范围限制,应排除适用严重涉法案件、耗费较大程序成本案件、因法律技术原因不能操作案件和新型案件.
反垄断、接受承诺、适用范围限制
D922.29(中国法律)
2009-06-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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