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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3-6547.2007.05.074

经济法与社会法的法本位界分——经济法与社会法关系研究之视角

引用
经济法和社会法均将社会本位作为其法本位,这导致了二者关系的紧张,笔者从分析法本位概念的内涵入手,认为社会本位的特定含义是维护社会利益,并从社会利益的主体"社会"以及社会利益的"利益内容"两个角度探讨了二者社会本位观的异同.指出了经济法的社会观是经济性视角的整体社会观,而社会法是社会性视角的整体社会观和部分社会观的兼有;经济法的社会利益强调经济秩序、经济安全和经济发展,社会法的社会利益则着眼于弱势群体利益的维护以及社会稳定和社会事业发展.

经济法、社会法、社会本位、社会利益

D9(法律)

司法部的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部级科研项目05SFB2042

2007-05-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页

157-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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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3-6547

21-1082/C

20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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