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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3-6547.2005.06.085

宪法修改与检察权的权力归属--试论检察权的性质

引用
我国现行宪法中规定人民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依法行使检察权.但是对于检察权的性质,宪法条文中没有明确的定位,从而使理论界有了行政权说、司法权说、双重属性说及法律监督权说四种观点.笔者在指出它们各自的合理性和局限性基础上,提出检察权的性质是:在人民代表大会领导下的法律监督权,是与行政权、审判权等具体的国家权力平行的二级权力.为组合和完善检察制度,提出应从宪法修改的层面上对检察权进行理论定位.

检察权、法律监督、宪法修改

D9(法律)

2005-10-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页

149-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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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3-6547

21-1082/C

20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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