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6547.2004.05.148
准确把握《纪要》冲破"误区"困扰
@@ 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一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盗窃、骗取或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从这一规定我们不难看出贪污罪与其他侵犯财产罪一样,只要具备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就应认定犯罪.然而,在一些地区,部分司法机关的司法实践中对法律条文的理解、执行却出现了任意性、随意性,将"赃款去向"作为认定贪污罪的必备要件.被告人辩解将贪污的赃款用于"为公支出",如请客、送礼或其他消费等,对这一部分"为公支出"是否应从贪污犯罪数额中扣除,司法实践中出现反差、误区.针对这一问题,2003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经济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以下简称纪要),是从根本上解决长期争议的权威性文件,是保证执法的统一、完整的司法解释.
座谈会纪要、误区、贪污罪、司法实践、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工作人员、侵犯财产罪、赃款去向、司法解释、司法机关、认定犯罪、经济案件、公共财物、犯罪数额、犯罪构成、法院审理、法律条文、必备要件、任意性
D6(中国政治)
2005-10-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页
2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