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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3-6547.2004.05.144

实际控制财物后"为公支出"不影响贪污罪的认定

引用
@@ 案情简介:犯罪嫌疑人刘某,锦州铁路分局锦州工务段原段长.在任职期间,刘某利用职务之便,先后三次采取用虚假收款收据、发票和领款单列销平账的手段,骗取公款3.9064万元、12.88万元和20.72万元,并为非本单位职工报销与该段业务无关本应由其本人支付的各类票据15张,计4693.6元.在侦查阶段,刘某对上述涉嫌贪污事实供认不讳,还在锦铁分局廉洁自律警示教育大会上现身说法.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刘某翻供,对实际控制的财物提出多种"为公支出"的辩解,包括以单位名义给路局领导、关系单位行贿14万元,为单位疏通关系吃喝招待花销9.2万元等等.

实际控制、财物、贪污、单位行贿、犯罪嫌疑人、侦查阶段、业务无关、铁路分局、审查起诉、廉洁自律、利用职务、警示教育、锦州、任职期、工务段、职工、通关、收款、收据、票据

D9(法律)

2005-10-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页

261-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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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3-6547

21-1082/C

20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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