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制度新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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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3-6547.2004.04.057

代位权制度新解

引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专门设立了一种债的保全制度--代位权.这一制度的确立不但在实体法上的意义重大,即为了保护债权人利益而设立;在程序法上的意义也很重要,由于代位权是保护债权人利益的一种制度,而且这种权利的行使只有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请求才能实现,对于这样一个由法律拟制出的代位权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合同法司法解释)中对代位权共作出12条的解释,其中的第十五条第一款是这样规定的:”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债务人以后,又向同一人民法院对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符合本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受理;不符合本解释第十三条规定的,告知债权人向次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另行起诉.”对这一司法解释本人在学习过程中有诸多疑问并提出,以求与同仁们共同研究.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共和国、代位权诉讼、债权人利益、司法解释、次债务人、合同法、债的保全制度、起诉条件、权利的行使、民事诉讼法、学习过程、若干问题、合本、法律拟制、保护、实体法、当事人、程序法、住所

D9(法律)

2005-10-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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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3-6547

21-1082/C

20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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