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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9-2234.2022.03.022

论预告登记在执行程序中的效力——以预告登记权利人为被执行人案型为例

引用
当预告登记权利人成为被执行人时,法院能否将其已经过预告登记的房屋作为强制执行的对象而进行预查封,查封之后若房屋买卖合同解除,预告登记义务人能否要求解除查封等问题,司法实践给出了不同的回答;通过物权期待权以及执行力扩张理论,确认了预查封经预告登记房屋的合理性;通过解读《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24、25、26条,批判过往判例中驳回义务人请求解除查封的判决理由,强制执行的执行对象应当是相当的经济利益而非房屋本身,在合同解除后应当停止执行返还房屋,开发商应当协助法院扣留其退还的房款.

预告登记、预查封、强制执行

D923.2(中国法律)

2022-04-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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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9-2234

23-1465/C

2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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