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9-2234.2021.07.027
赔偿委员会实体化改造的必要性与可行方案
《法院组织法》的修订明确了赔偿委员会的审判组织性质.然而,在权力配置上赔委会不具有完全的确认权,在委员的任免程序上不符合权力机关监督原则,在实践中并未真正审理案件,而是由赔偿委员会办公室实际审理赔偿纠纷.赔委会始终处于虚置的状态,并未真正践行其审判组织的性质.因此应当对赔委会进行实体化改造,在赔委会下设司法赔偿庭,由其承担赔偿案件的具体审理工作.还应当扩张赔委会的职权,使其在特定情形下可以突破赔偿义务机关先行确认的原则,直接对司法行为是否违法进行判断.
赔偿委员会;赔偿委员会办公室;司法赔偿庭;审判组织
D925.3(中国法律)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21AZD088
2022-01-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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