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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9-2234.2019.06.036

论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建构

引用
最高人民法院周强院长提出的个人破产制度立法建议,让个人破产制度再次成为关注的焦点,引起了破产法学界的广泛讨论和争议.我国可否建立个人破产制度需要考虑两方面的问题:一是时机是否已经成熟,社会信用体系等个人破产配套制度扮演何种角色与作用;二是如何平衡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利益,如何避免制度的滥用及防范破产欺诈等风险.我国的个人破产制度应当具有人性关怀,再建型破产程序与清算型破产程序并存的二元破产体系,一方面为不诚实的债务人设定了惩罚机制,另一方面也为陷入破产的债务人提供了破产保障,激励其重新投入社会创造价值.同时,为防止个人破产制度设立后大量破产案件涌入法院,出现案件积压一时无以应对的情况,设置必要的案件分流程序是个人破产立法中应考虑的重要因素.

个人破产制度、社会信用体系、立法模式、程序分流

DF411.92(经济法、财政法)

2019-08-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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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9-2234

23-1465/C

20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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