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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9-2234.2019.04.039

《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条到期效力研究——以DS516为视角

引用
如何解释《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条(a)(ii)到期效力是学术界热议的话题之一,中国诉欧盟价格比较法案把此问题推向风口浪尖.该案中,欧盟主张第15条(a)(ii)到期意味着举证责任转移,而在针对中国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时,计算正常价值的非市场经济方法仍然得以继续使用.本文指出欧盟观点不合理之处,并结合中美就《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条的谈判过程,论证无论中国是否被其他WTO成员国认定为非市场经济地位,非市场经济方法也必须被终止.

中国入世议定书、到期效力、中美双边谈判记录、DS516

D996(国际法)

2019-06-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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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9-2234

23-1465/C

201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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