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9-2234.2018.02.033
检察机关对监察委移诉案件作不起诉决定的条件及程序
公诉权由检察机关行使,具有法理、历史和政治上的正当性,不起诉决定权是公诉权的题中之义.在整合职务犯罪调查权能的监察体制改革过程中,因监察权衍生的刑事调查权与行政权演化的刑事侦查权的性质差异,检察机关在审查监察委员会移诉的案件时,应根据公诉权在刑事诉讼中的位阶、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在宪法层面发生位移的现实情况,从程序审查、实体分析、自我约束和对手救济等四个方面,适时调谐不起诉决定的条件及程序,实现监察权与检察权在法治苍穹下的相辅相济.
检察权、监察权、诉讼监督、不起诉决定
D924(中国法律)
2018-05-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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