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9-2234.2017.09.011
论公共性的转型、生成逻辑及其与合法性的关系
公私范畴是理解“公共性”概念变迁的基本逻辑因素.在前现代社会中,占主导地位的“公”“私”的划界标准是“官府的”或“公共权力的”——“官方的”是公共的,“民间的”是私人的.因此,国家或政府就成为传统“公共性”的承担主体,这一传统意蕴的公共观念是“自上而下”赋予的或代表的.现代意义上的公共性是自由、平等的公民通过公开的交往活动“自下而上”创造的,“批判理性的”是其本质特征.现代公共性能够最大限度私凝聚共识.形成公共意志,既规范国家公共权力,又涵摄私人领域的价值和需求,保障公民权利和自由,并为前者赋予厚实的合法性基础.
公共性、生成逻辑、合法性
B15(现代哲学)
2017-12-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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