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9-2234.2016.02.030
债权合同与物权行为的效力认定——兼评《物权法》第191条第2款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91条第2款规定所涉及的债权合同与物权行为的效力认定问题,至今在学界尚存在较大争议.在学理层面上,较为合理的建议是,认定债权合同有效,物权行为相对无效,承认抵押权追及效力,但同时也要考虑到增加善意取得制度的类推适用,以保护善意受让人.但是在实践层面上,大多数法院在判决此类案件时,倾向于会认定债权合同有效而物权行为无效.这种对物权行为效力的彻底否定,难免会损害受让人之利益,有悖公平公正的法律原则.
抵押、转让、债权合同、物权行为
D923(中国法律)
2016-05-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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