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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9-2234.2013.09.074

美日韩三国房产税征收方法对我国的启示

引用
一、美日韩三国房产税的相同之处 (一)普遍对房产征收财产税.美日韩三国长期对房屋征收财产类税种.在美国,对房地产占有、处置、收益等各个环节征收的各类税项总称为房产税.从目前的情况来看,美国大部分州以房地产评估价值的20%-100%为征税税基,税率在0.8%-3%之间,并以1.5%左右的税率水平居多.征税周期为季度、半年或一年征收一次,各州可以自由选择.日本从1950年开始征收房产税,以固定资产税、城市规划税、事业所得税三个税种名义征收,并将其作为重要的财产税税种.韩国的财产税实际上主要是对房产课征.2005年以来,韩国对土地和住宅实行综合课税制度,将土地和建筑物合并为不动产,在规定的数额(2008年调整为9亿韩元)以下按比例税率(0.2%)征收财产税,其收入归地方政府所有;超过规定数额的部分,按累进税率(2008年调整为0.5%-1%)征收综合不动产税,收入归中央政府所有.

美日韩、三国、房产税、财产税、累进税率、税种、房地产、不动产、固定资产税、自由选择、中央政府、征税、土地、收入、评估价值、美国、课税制度、韩国、地方政府、城市规划

F832(金融、银行)

2013-10-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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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9-2234

23-1465/C

20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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