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9-2234.2010.04.034
浅议承揽合同定作人之任意解除权
我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八条基于自由和效率的价值追求,赋予了承揽合同定作人任意解除权.但<合同法>对于该权利的规定过于原则化,特别是关于任意解除权可否预先放弃、承揽合同依定作人的任意解除权被解除之后,定作人对于承揽人的赔偿范围问题,在实践中常常引发激烈的纷争.为了防止任意解除权被侵害或滥用,有必要对上述问题进行探讨,以平衡并明确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任意解除权、预先排除、赔偿范围
D923.6(中国法律)
2010-11-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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