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9-2234.2009.03.031
社会转型中的司法与民意——构建程序化的民意介入机制
司法是正义的实现过程,民意是民众意愿的反映,在司法中吸纳民意可以增强司法裁判的可接受性、并有益于司法独立,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吸纳民意应以程序化的方式实现,通过完善人民调解制度、司法解释、陪审员制度、自由裁量权和舆论监督等方面将民意纳入司法程序,构建民意与司法的良性互动机制.
民意、司法、程序
D920.5(中国法律)
2009-08-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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