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9-2234.2005.02.024
略论代位权制度
代位权具有其基本的法律特征,作为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要件,必然是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要合法、债务人享有对第三人的合法债权、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且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的行为须对债权人的到期债权造成损害.因此,作为代位权的成立,一是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二是到期债权应当具有金钱给付内容.
代位权制度、债权人、债务人
D923.6(中国法律)
2005-08-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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