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2-7408.2018.02.011
人工智能时代的法律主体理论构造——以智能机器人为切入点
人作为法律主体其自然权利是自我发现的,智能机器人的权利很可能是与人类不同的演进路径.智能机器人作为一种社会现象,给我们带来了诸如法律与伦理的边界、智能机器人的权利、法律关系的交叠等一系列问题.回应这些问题必须回到法律主体理论设立的初衷,厘清其理论发展历史进程,深入分析智能机器人出现以后对构成法律主体要素的权利主体、义务主体、责任主体带来的中击.在此基础上,有限度地变动源自对现实生活中的人进行抽象的法律主体理论.法律主体理论的构造,必须回到人的本质以多个面向理解人本身,跳出法律主体的类型化思维,用全方位的方法论思考入与智能机器人之间的关系,并通过立法予以确认.
人工智能、智能机器人、法律主体理论
D90(法的理论(法学))
2018-05-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63-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