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2-7408.2016.10.002
建立和完善我国贫困县退出机制问题研究
现阶段,我国贫困县退出呈现出退出方式被动、退出数量较少以及退出效果不理想等特点,其原因主要在于我国贫困县的评定标准和程序不明确、扶贫主体之间结成稳定的利益集团、贫困人口对扶贫政策的过度依赖等因素的制约.直面现实,建立和完善我国贫困县退出机制,一方面应将可持续发展原则、公平公正原则、可操作性原则作为我国贫困县退出的基本原则,另一方面应从完善我国贫困县退出的立法、正确定位各扶贫主体在扶贫中的角色、提高贫困人口在扶贫过程中的主体地位等方面采取具体的对策措施.
贫困县、贫困县退出机制、扶贫政策、动态调整、完善
F323.89(中国农业经济)
2014年江苏省社科规划基金项目“基于农民参与的江苏征地生态补偿法律机制研究”14FXC002;江苏省苏北农村治理创新研究基地项目“苏北村民自治组织与乡村法治建设”;中国法学会2015年度部级法学研究课题“我国农村征地生态补偿的制度建构与运行机制研究”CLS [2015] D140
2016-12-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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