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2-7408.2013.02.031
在实践与制度之间:环境公益民事诉讼的中国面向——以贵阳市“环保两庭”司法实践为例的考察
2012年修改后的民诉法虽增加了第55条环境公益民事诉讼条款,但因过于粗糙、笼统而缺乏可操作性.从2007年起持续至今的贵阳市“环保两庭”的司法实践,是我国环境纠纷解决的一个创举.正因为有明显的问题意识导向,“环保两庭”才能在没有相关制度资源可供援引,也没有司法经验可供参考,更有“实践创新超越制度边界”的嫌疑中,努力实现其能动司法的一面.其所取得的丰富的审判经验,对于环境公益民事诉讼条款的修正乃至对于我国最终构建完整意义上的环境公益民事诉讼制度有着不容忽视的启示作用.
环境公益民事诉讼、“环保法庭”、问题意识、能动司法
D925.704(中国法律)
2013-03-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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