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2-7408.2012.05.028
论我国行政法律体系的形成与完善——以《立法法》第8、9条为标准
行政法律体系有完全不同于民事法律体系、刑事法律体系的特殊面相.行政法渊源的复杂性决定了我国行政法律体系构成要素的独特性.应该以《立法法》第8、9条为标准,区分绝对法律保留、相对法律保留和不属法律保留的事项,并以此为标准构建和判断我国行政法律体系的建设情况.在此标准下,我国行政法律体系已经初步形成,属于法律保留的行政事务基本上有法律予以规范,其他事项也大都已经制定了一些法律、法规和规章.但我国的行政法律体系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一些新的法律需要制定,一些现有的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
行政法律体系、行政组织法、行政程序法、行政救济法、完善
D922.104(中国法律)
2012-09-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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