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2-7408.2007.11.034
论我国行政立法中的价值合意及其实现
与人大立法不同,我国行政立法的主体是行政机关而非民选机构,这种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蔽端显而易见.行政立法民主、行政立法正当程序、均衡立法等观念的确立以及行政立法程序制度、行政立法民主参与制度的完善可以保障价值合意的实现.
行政立法、价值合意、理念、制度、改革
D922.104(中国法律)
江苏省教育厅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项目06SJD820016
2007-12-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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