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2-7408.2007.07.018
律师协会与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述论
随着公共行政职能的社会化和行政主体的多元化,律师协会与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也发生了相应的变化,二者之间已经不是单纯的管理与服务关系,而是一种分工合作、相互监督的伙伴关系.就目前的情况来看,世界各国律师协会与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主要有以下四种模式:一是以德国为代表的"行政监督模式";二是以美国为代表的"司法监管模式";三是以日本为代表的"行业自治模式";四是以中国为代表的"两结合"模式.不同的关系模式各有其优点,亦有其不足.
律师协会、国家机关、关系、模式
D926.5(中国法律)
2007-08-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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