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2-7408.2002.11.019
对要约理论的再探索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将要约、承诺理论制度化之后,便面临着具体规则的操作问题.作为缔约阶段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核心分析工具,笔者以为,在要约与承诺中,要约制度处于更根本的地位,承诺是受要约人行使承诺权的行为,而承诺的发生是要约效力的根本体现,承诺的要件等均定于要约之中.因而,本文拟以要约制度为基点,以要约的法律效力为中心加以展开.
要约、要约人、意思表示、承诺权
D923.6(中国法律)
2004-02-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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