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不作为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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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7-3655.2006.12.028

论行政不作为的赔偿责任

引用
@@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就其违法行为表现形式,可分为作为和不作为两种情形.对于作为的行为造成损害,在赔偿责任的承担上,立法规定得比较明确.<行政诉讼法>设专章规定了行政侵权赔偿责任,涉及行政侵权的主体、内容、责任原则等方面.<国家赔偿法>进一步对行政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赔偿范围,赔偿的方式、标准,请求赔偿程序乃至赔偿经费的来源等具体问题作了规定,完善了行政赔偿制度;而行政不作为侵权造成损害应否承担赔偿责任,在立法上不甚明确规定.因此,确认行政不作为的侵权赔偿责任,较之确认行政作为赔偿责任,遇到的问题更多,也更难以把握.本文拟从司法实践的角度对行政不作为侵权引起损害后果的赔偿问题进行探讨.

行政不作为侵权、行政侵权赔偿责任、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行政赔偿制度、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责任原则、行政作为、行政机关、行为表现、行使职权、损害后果、司法实践、赔偿问题、赔偿范围、赔偿程序、立法规定、合法权益、构成要件、工作人员

D9(法律)

2008-07-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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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7-3655

36-1158/D

20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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